政 策 法 規(guī)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磋商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交納。磋商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
供應商為聯(lián)合體的,可以由聯(lián)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磋商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lián)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 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項目,以及情況特殊、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
磋商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磋商小組中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xiàn)場考察或召開磋商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供應商參加的現(xiàn)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十八條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第二十條 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變動情況和磋商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第二十二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